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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翻译文章<br><br>欧洲人权法院 <br><br>Strasbourg,1989 – 1995 <br><br>在法国施特拉斯堡的人权法院大厦,在Rogers的建筑实践中是一个关键的作品,也是为数不多的给“新欧洲”带来信誉感的标志建筑之一。这个建筑远离城市的历史中心,离河很近。Rogers的目标是想要创造一个地域的标志而不是一个雕塑:法院事物的本性暗示着它决不能是威吓的或者象是一个关押人的堡垒,它更应该是一个吸引人的和善的,同时表现一种适当的尊严。除了对基地的保护和使其增值之外,日常使用中的经济和一个“自然”的环境同样重要。<br><br>欧洲人权大厦的两个主要部门,法庭本身和委员会,占据了两个圆,用不锈钢板饰面,在建筑的头部。建筑“尾”部被分成两部分,包括办公室和管理以及法庭。建筑的功能十分具有可辨认性。只有中心的聚焦在一个铺石的圆厅的开放空间有空调(一种经济的热交换系统),建筑剩下的部分是通风(和日光),窗户被做成可开启的。建筑的立面是程度很高的绿化,从建筑的屋顶垂下来。 <br><br>这个建筑将“绿化”问题列入了大型公建的手册。它确认了Rogers对技术的思考的发展:“技术条件是第二位的”,他注释道。在Rogers创作了一个突出技术进步的作品之后,现在他坚信地说,“我们马上就要生活在这样一个如此非机械化的世界中,以致于像伦顿的Lioyd’s那样的建筑。。。将显得老式和落后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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